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包裹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 ,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它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其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六十六条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 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