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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旅客可要求变更高于原票等级的列车或铺位、座席。办理时核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座席时不予办理。旅客中途自行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座席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相等于变更后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分(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差额)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两名以上旅客共持一张代用票要求办理分票手续时,站、车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按分票的张数核收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纪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第四十一条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

  1.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位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2.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车票。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小时以内的)但乘坐票价相同的列车时,列车换发代用票;超过2小时均按失效处理。

  5.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核收手续费,但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再收补剪补签费。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价,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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