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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


  “革命伤残军人证” 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的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现役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 “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退役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签发。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三条 2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一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四条 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车票的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市郊票的有效期间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它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5.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第二十八条 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三十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二条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它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三条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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