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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措施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政府的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解决目前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的现象。在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的同时,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对下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部门单兵独斗、各自为战现象。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和不同行政区域间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资源共享、互通信息、联手查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狠抓大案要案,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产品来源和流向都得到查实。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随时将本地区查处或正在查处的大案要案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针对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适时组织联合督办。并于11月下旬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建材违法企业或“窝点”采取停、断电措施的力度。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确定违法企业名单,供电企业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实施停、断电,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电力供应的长效措施。
  (四)各级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监管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开展分类施治。
  (五)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的力度,内蒙古、河北、山东、陕西、安徽、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重点地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针对本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地条钢”等违法行为制定有目标、分阶段、责任明晰、有完成期限的整顿治理方案,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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