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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我部已核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368家并已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其中施工类198家(A级90家、B级108家)、物资类170家(A级70家、B级92家、C级8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内已送达资格认定申请且目前尚在办理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我部送达补正材料,逾期将一律作为不受理或不许可处理。对于未予受理或未经许可的企业,请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自行取回已递交的申报材料,逾期我部将不予保存。

  二、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时,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业绩证明相应以2004和2005两个年度为准,其他事宜仍按我部既往规定办理。

  三、已经资格认定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如发生规定的变更事项,必须在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部送达备案材料。如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备案义务,经查证,对于不再符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其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动丧失;对于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根据《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我部有权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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