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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8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7年3月24日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使用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均可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
  使用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商用密码产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使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国家密码管理局定期公布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目录。

  第七条 需要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到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购买。
  购买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出示本人身份证,说明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以及产品用途,提供用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需要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应当交该产品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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