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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发布日期:199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29日)废止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994年6月25日 证监发字[1994]87号)


                 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中期报告正文
  (1)财务报告;
  (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3)重大事件揭示;
  (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5)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其他类型的境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在境外对其信息披露无特定要求时,该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中期报告的外文本。中期报告的外文本应为中文本的译文。公司应努力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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