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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1994修订)[失效]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可标“农业、物资、物价、管理”。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三、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档案处承办。
  (二)本词表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修订的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 综合经济(72个)
  01A 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01B 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资产      资料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 工交、能源、邮电(68个)
  02A 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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