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可标“农业、物资、物价、管理”。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三、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档案处承办。
(二)本词表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修订的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 综合经济(72个)
01A 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01B 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资产 资料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 工交、能源、邮电(68个)
02A 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