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1997修订)(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1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办秘函<199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现将一九九四年四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均按该词表标引主题词。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使用说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文件。
一、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5类1000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15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85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而本词表中删去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用*表示)。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会议纪要《听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情况和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财政”,再标类属词“税务”;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公安”,再标类属词“缉私”;最后标“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