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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银传(1990)34号)


  最近,朱镕基副总理在天津考察工作时,谈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再次明确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四点意见。现将四点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确保国有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凡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的国有工业企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各地工商银行分行要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时调查核实,积极给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而没有贷款规模或资金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要及时帮助安排。
  二、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的要求,特别要按照其中的六项条件,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转换机制和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
  三、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贷能力的企业,除了企业加快转换机制、搞好内部管理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银行要在产品结构调整、信息咨询、政策导向上提供服务。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采用“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对扭亏无望,并已资不抵债,即使采取上述措施也不能救活的亏损企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准备和试点的基础上,下决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足归还的,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上列四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
  请各地银行分行和经贸委立即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我们。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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