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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凭《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格式、《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统一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定。必要时可核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
  三、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四、单位组建时间及完成工程咨询任务的概况;
  五、单位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六、业务范围;
  七、资金来源及经营情况;
  八、主要合作单位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书;
  二、工程咨询业绩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单位章程;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监理证书需要申请工程咨询单位独立核算等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只提交第一、四两项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工程咨询任务时,应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计委(计经委)备案。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升级和降级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签发单位,第三年按其管理范围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八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经复评确定升级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升级手续;凡核定降级的单位,由原资格认定单位先收缴认定的资格等级证书,再核发新的等级证书。当收缴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后,若该单位再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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