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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委员会令
 (1994年4月4日 第3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月29日国家计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陈锦华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工程咨询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行业或地区经济建设咨询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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