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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凭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
                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
  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   卖出该种类债券
   ×        + 
    种类债券的数量   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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