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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
 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它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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