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国办发〔1994〕48号)
《地质矿产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地质矿产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地质矿产部(以下简称地矿部),将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矿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地矿部承担。地矿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地矿部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责,健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改革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体制;将直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弱化对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和企业的直接管理,变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健全强化执法监督措施和手段。
二、主要职责
地矿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