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国家产业政策的监督、检查及评价制度。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的变化,提出修改建议。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国家在近期内将根据本纲要提出的要求,制定交通、通信、建筑、电子、机械、石化和外资、外贸、技术及产业组织调整等产业政策草案,制定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七)本纲要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的若干规定
为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提高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少数规模效益比较显著、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产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是指在90年代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合理建设规模。经济规模标准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应照此执行。
二、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批;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考虑到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的特殊情况,在这些地区建设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需由筹建单位申述建设理由,报经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分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国家鼓励工业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对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银行应在贷款和用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按国家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授权部门批准,可发行债券或股票筹措建设资金。
四、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公布规模效益显著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根据国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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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号 │ 产品名称 │ 建设项目经济规模标准 │ 说明 │
│ │ │ (年生产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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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除列入国家十年规划│
│ 1 │ 乙烯 │ 新建项目:30万吨及以上 │的乙烯建设项目外,│
│ │ │ 。 │“八五”期间不再审│
│ │ │ │ 批新项目;以后也 │
│ │ │ │不再审批以油为原料│
│ │ │ │的30万吨以下的新 │
│ │ │ │项目。 │
│ │ │ │ │
├───┼──────┼─────────────┼─────────┤
│ │ │ │除已列入国家“八 │
│ 2 │ 炼油 │ 新建项目:500万吨及以 │五”计划的基建和 │
│ │ │ 上。 │技改项目外,“八 │
│ │ │ │五”期间原则上不 │
│ │ │ │再审批新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建项目:采用乙烯法, │ 以电石为原料的现 │
│ 3 │ 氯乙烯 │ 20万吨及以上;采用天然 │ 有企业改为以乙烯 │
│ │ │ 气乙炔法,6万吨及以上 │ 为原料时,应为8 │
│ │ │ 采用电石乙炔法,4万吨及 │ 万吨。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4 │聚氯乙烯 │ 新建项目:单系列4万吨及 │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5 │ 聚丙烯 │ 新建项目:7-10万吨。 │ │
│ │ │ │ │
│ │ │ │ │
├───┼──────┼─────────────┼─────────┤
│ │ │ │ │
│ 6 │ 乙二醇 │ 新建项目:10万吨及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建项目:氨碱法纯碱装置 │ │
│ 7 │ 纯碱 │的单系列,20万吨及以上; │ │
│ │ │联碱法纯碱装置的单系列, │ │
│ │ │18万吨及以上。 │ │
│ │ │ │ │
├───┼──────┼─────────────┼─────────┤
│ │ │ │ │
│ 8 │ 烧碱 │ 新建项目:5万吨及以上。 │ │
├───┼──────┼─────────────┼─────────┤
│ │ │ 新建项目:为尿素装置配套 │ │
│ 9 │ 合成氨 │ ,以重油、块煤为原料,8 │ │
│ │ │ 万吨及以上;为磷铵项目配 │ │
│ │ │ 套,以天然气、重油、块煤 │ │
│ │ │ 为原料,6万吨及以上;以 │ │
│ │ │ 粉煤为原料,20万吨及以 │ │
│ │ │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铜电解 │ 新建项目:5万吨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建项目:10万吨及以 │新建项目应采用预 │
│ 11 │ 电解铝 │ 上。 │焙阳极电解槽,1 │
│ │ │ │60千安及以上电 │
│ │ │ │流强度。 │
├───┼──────┼─────────────┼─────────┤
│ │ │ │ │
│ 12 │ 氧化铝 │ 新建项目:烧结法,50万 │ │
│ │ │ 吨及以上;联合法,40万 │ │
│ │ │ 吨及以上;拜耳法,30万 │ │
│ │ │ 吨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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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建项目:单系列生产装置 │大型聚酯项目应选择│
│ 13 │ 纤维用聚酯 │ 6万吨及以上。 │单系列6万吨及以 │
│ │ │ │上的生产装置。除已│
│ │ │ │列入国家“八五”计│
│ │ │ │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 │ │ │外,“八五”期间原│
│ │ │ │则上不再审批新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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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4 │ 锦纶-6抽 │ 新建项目:5000吨及 │ │
│ │丝、 │ 以上。 │ │
│ │锦纶-66抽 │ │ │
│ │丝 │ │ │
│ │ (含聚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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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5 │ 轿车 │ 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
│ │ │ cc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和 │项目需报经国务院 │
│ │ │ 技改项目:15万辆及以上 │批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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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 │轻型载货汽车│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
│ │ │ 10万辆及以上。 │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批│
│ │ │ │准 。 │
├───┼──────┼─────────────┼─────────┤
│ │ │ │ │
│ 17 │ 轻型客车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
│ │ │ 5万辆及以上。 │项目需报经国务院 │
│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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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8 │ 重型货车 │ 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 │
│ │ │ 1万辆及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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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气量在2500cc以下的 │ │
│ 19 │车用汽油发动│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 │
│ │机 │15万台及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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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气量在3500cc以下的 │ │
│ 20 │车用柴油发动│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 │ │
│ │机 │10万台及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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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动机排气量在150cc以 │ │
│ 21 │ 摩托车 │下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 │ │
│ │ │目:20万辆及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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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2 │ 录相机机芯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60万 │ │
│ │ │台及以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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