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地震局为国家科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地震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等各个环节以及重大震灾灾情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信息指挥系统的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向国务院提供震情和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对策的建议。
将地震科技的计量、专利、信息、期刊、档案等工作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保留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深化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财务、物资基建、科技业务、后勤等管理体制改革,对局直属单位和省级地震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主要职责
国家地震局是主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制订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统一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临时成立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负责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各级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督促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归口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订灾区重建规划。
(四)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技研究与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地震科学联合基金会的工作。
(五)管理全国及区域的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归口管理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地震海啸的监测和防灾工作。
(六)归口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制定颁布全国地震动参数和烈度区划图及各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