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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4年3月23日 国税发<1994>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检查两项独立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当前税制改革实际,现对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一、今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除应对纳税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外,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类企业的汇算清缴:
  (1)财务机构不健全,收支不清、帐目混乱、连年亏损的企业。
  (2)投资不到位,承包、租赁、挂靠和嫁接等企业。
  (3)长期未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现后补办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
  (4)房地产开发、股份、证券、广告、演出公司及承办企业。
  (5)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联营企业和批零兼营企业。
  (6)娱乐、旅游企业。
  (7)曾被处理过的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
  对上述几类企业应通过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注意发现问题,为深入扎实地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纳税申报。企业无论盈亏,处于征税期或减免税期,均应在1994年4月底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说明资料和会计师查帐报告。具体汇算时,应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应随申报表报送的材料是否已报送齐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各栏是否填写完整;申报表与会计决算报表及会计师查帐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一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依照税法的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有关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按规定报批等。
  (2)核实亏损弥补。核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认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查对,确认已发生的亏损额、已弥补的亏损额和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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