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执行。协调中央和地方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审批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电视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发放或撤销影片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六)管理全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的收录事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音像事业。
(七)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外事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地区的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制订管理境外来访电影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等事项的政策和规定。
(八)指导和协调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广播电视网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九)研究和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播电影电视部设10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同时挂法规司牌子)
综合协调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起草部的重要文件和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秘书、档案、信访和保密工作以及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部立法、执法、普法工作,组织制订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总编室(部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协助部长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宣传报导,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方案,研究提出广播影视文艺的指导思想,制订电视剧创作的题材规划,协调和掌握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等文艺节目的审查标准,负责“中央三台”重大宣传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制订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标准,指导和平衡全国电影创作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负责各类影片的审查和颁发影片国内外发行许可证,负责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和对外电影文化交流,负责电影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四)社会管理司
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全国有线电视和农村广播电视事业,检查和监督地方台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负责音像事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审查,负责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的管理,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