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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四)1994年新开工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审批。
  十一、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撤并后的有关事宜
  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对几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组成专门清理小组抓紧清理,力争年内完成清理工作。能转移的债权、债务,要尽量进行转移;转移不了的,转入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资公司的牌子。
  近6年来,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干部,考虑到开发银行本身业务的需要,建议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干部保持原职务待遇,并适当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编制,增设业务局,增加各局职数,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级待遇的公司负责人仍保留原待遇不变。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7日 国发「199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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