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需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
七、地方政策性项目的审批程序
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
八、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财政部。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接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九、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监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3年。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
十、业务衔接和过渡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投资计划的执行和衔接,原则上按新办法运转。为了使工作不致脱节,并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在具体执行时可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
(一)各专业银行续贷的政策性项目,凡国家计委划定归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其1994年贷款规模划转国家开发银行。
(二)在项目投资转交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前,各专业银行应继续按照国家计划和现行管理办法安排项目的信贷资金。
(三)续贷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家开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逐一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