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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
  (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应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
  (七)按国务院规定,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
  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2、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3、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4、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5、其他政策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和覆盖的政策性项目的具体行业和范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共同商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  
  (三)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依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金的模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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