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20%),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银行用于政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
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
(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3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