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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四)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五)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
  (六)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
  (七)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管理直属税务院校。
  (九)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研究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流转税管理一司
  负责增值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
  (四)流转税管理二司
  负责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五)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六)地方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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