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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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