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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1994年2月14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5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尚未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需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鉴于这一实际情况,在今年4月1日以前,这些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或索取专用发票时仍可使用旧的纳税人登记号,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至迟在今年4月1日以前将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发给纳税人。今年4月1日以后,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项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
  三、鉴于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已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给消费者的仍须开具普通发票。
  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的供电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暂时可以普通发票代替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电力或自来水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金额
购进电力或自来水进项税额=--------------×电力或自来水税率
              (1+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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