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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4年3月15日 国税函发<1994>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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