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精神,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4年3月14日
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各地区、各部门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编制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不列入此次工改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技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