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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
 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3月13日 国办发〔1994〕38号)


  《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是负责国务院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国务院立法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三)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六)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八)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九)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
  (十)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译本。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以及与外国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国内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法制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可以使用研究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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