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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落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落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的要求,今年3月下旬,国务院将组成检查组,分赴辽宁、吉林、天津、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和陕西等十四个省(区、市),检查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国有发明电[1994]1号的具体工作部署,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二、去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今年投资计划安排情况;国有单位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是否突破了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对集体、个体投资规模,采取何种措施加以调控。今年一季度新开工项目情况及全年控制新开工项目的安排;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情况。
  三、集中资金保重点建设情况。在建项目的清理、排队情况,停缓建项目情况;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一季度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缺口多少(包括超概算的原因),拟采用什么方式予以弥补;自筹资金保重点建设的情况,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四、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安排情况。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今年2月8日《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的情况。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清理和纠正财政资金以信用形式进行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六、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情况。如何对投融资活动加强管理(包括对项目立项和融资、放贷等活动的管理),以及如何适当集中审批权限。
  七、对各类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清理整顿情况。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理整顿情况;今年开发建设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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