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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国税发〔1994〕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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