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资料,应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返还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别代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新设立的全国性银行机构,应由其法人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因辖内行政区划调整需新增地区代码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变更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的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银行机构代码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按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见附2),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应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变更业务,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