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优先保障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尽快恢复系统运行。
第五十七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按照现有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非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进行排除或请求外部技术支持。
第五十八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视故障影响情况及时通知各相关用户。
第五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城市处理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运行维护部门应对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故障现象、故障分析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于故障处理完成后次日向业务管理部门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工作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三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系统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系统安全运行时,人民银行将责令其退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注销该用户,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房、设备和文档管理遵照《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