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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对各种设备、系统进行监测、检查和维护;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负责信息安全主管工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二十二条 业务操作岗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设置、修改相关参数。
  第二十三条 RA/LRA管理岗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和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RA/LRA审核操作岗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机构证书的审核、制作、撤销等。
  第二十五条 RA/LRA经办操作岗负责相关机构证书的录入。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岗)不得与本系统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所有岗位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八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删除该用户。
  第二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操作管理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业务参数。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相关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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