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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失效]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在免检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申请重新更换免检证书:

  1.使用新的注册商标;

  2.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

  3.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监督管理

  1.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3.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一式二份,内容按附件-4的要求填报;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企业报告后,于每年9月份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30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应当责令企业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并应当将上述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质检总局。

  5.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6.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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