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
四、审查
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
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本说明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已提供;材料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上报”和“不同意上报”两种。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书面答复企业。
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质检总局。
五、审定
质检总局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以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质检总局根据反馈的意见,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免检的产品进行审定。
对未通过审定的,质检总局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
对通过审定的免检产品由质检总局统一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和标志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和颁发(免检证书式样见附件2)。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免检标志式样见附件3-1、附件3-2、附件3-3)。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名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