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产品免检的主体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申报时,申报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一栏中标明申报的产品是由哪些子公司生产的,国家质检总局在颁发的免检证书中也将予以注明。
定牌生产(OEM)的产品申请免检时,由商标的所有者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有效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全项目检验报告;
3.最近三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不含委托检验报告、行业统检和部门抽查的检验报告);
4.质量认证证书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5.企业及产品简介;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7.执法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企业及产品简介为申报免检产品的企业自我描述,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免检产品所在行业情况。包括本行业中大、中、小型企业数量,骨干企业名称并按规模、效益排序,本企业在行业中所处位置,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目前市场占有率等;
(2)行业内该产品质量状况,在技术、质量方面国内哪些企业处于领先水平,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处于什么水平;
(3)本企业申报免检的产品上年度经济效益情况简介。
以上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或数据。如果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如政府部门信息中心、行业协会、行业联合会等)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部门具有相关统计信息,有关企业应提供上述机构提供的证明。
(四)申请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已获准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附本说明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说明规定的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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