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企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
《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二、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
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品;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的产品;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于每年1月向质检总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质检总局汇总各地意见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质检中心的意见后,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三、申请
(一)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前列;
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7.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
(二)企业生产属于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并符合本说明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按系列申报产品免检时,每个系列填报一份申请表,并注明该系列涉及的全部产品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