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3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1月2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2月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发布。新发布的《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原免检办法的基础上,对免检申请、审查、监督管理和证书、标志等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为指导产品免检工作,现将实施免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2001年12月21日
附件:
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免检办法》),现将免检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每类产品的基本申请条件,确定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
《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