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赋予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7〕149号)
安徽省商务厅:
《关于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接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皖商合字〔2006〕69号)及《关于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皖商合字〔2007〕45号)均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5〕第14号令),同意赋予安徽建工海外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工海外劳务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安徽建工集团公司)。安徽建工海外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加强对安徽建工海外劳务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做好安徽建工集团公司派出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和服务工作。如发现安徽建工海外劳务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