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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6〕34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保险产品法律责任人的请示》(平保寿发〔2005〕1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郑艳担任你公司的法律责任人,栾永明不再担任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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