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秘书处工作并对其财务问题负完全责任,根据秘书处的可支配资源编制预算并提交高官会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三)将秘书处机构编制,包括职称、职责说明、任期和所建议的职责分配方案提交高官会批准;
(四)为秘书处专职人员分配工作;
(五)发布行政指令和内部指示,签署为秘书处运行所必需的合同和协议;
(六)可要求成员国提供专职人员协助亚信秘书处工作,但应事先向成员国发去通知;
(七)在与东道国当局的交往中代表秘书处;
(八)经成员国同意,倡议与国际组织和论坛的秘书处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
(九)经事先通报并征得成员国同意,参加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以宣传亚信的活动。
第四条 财务规则和条例
一、秘书处活动的财务问题由《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规定。该规则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根据高官会决议,按照《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条例并提交高官会批准,以规范秘书处各类活动的财务问题。
第五条 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
一、成员国授权秘书处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关于秘书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设置地点、期限、条件的东道国协定。协定草案应由成员国外长批准通过。
二、秘书处及其人员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成员国间签订的单独协定确定。
第六条 最后条款
一、本协定对其国内法允许的成员国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三分之二签字成员国通报保存方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第30天起生效。
二、本协定保存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三、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根据《亚信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本协定对本地区其他赞同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所规定的亚信宗旨与原则的国家开放。这些国家同样应履行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规定。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国家加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