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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亚洲相互协作与
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的批复
(国函〔2007〕39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核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
  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
  商定如下: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常设机构,根据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和本协定及作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职能。
  二、秘书处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阿拉木图市。
  三、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一、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三、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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