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数量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的批复
(商贸批〔2006〕70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转让申请及证明材料,现公布2006年2月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跨地区转让备案结果告知本地相关经营者。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请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三、为顺利做好跨地区转让备案工作,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上报材料,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随意简化或变更数据汇总表的格式及内容;
(二)应按输欧美标准类别号填写;
(三)数据汇总表(含电子数据)应只提供所在地区经营者的转出数据,不应包括受让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