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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接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补办许可手续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为接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补办许可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6〕492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美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6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德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7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韩国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8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澳大利亚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89号)、《关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补办在日本设立企业手续的请示》(钢办〔2006)9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鞍钢美国有限公司等5家境外企业补办许可手续。(详细内容见附表)

  二、5家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销售鞍钢钢铁产品、机械电器设备以及从事资源开发业务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通知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分别向我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法兰克福总领馆经商室、韩国使馆经商处、瑞斯总领馆经商室、大阪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请督促这些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表
  境外企业主要情况

  单位:美元

┌──────────┬────────┬─────────┬─────────┐
│境外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  备注      │
├──────────┼────────┼─────────┼─────────┤
│鞍钢美国有限公司  │  50万     │ 50万       │自有外汇投入   │
├──────────┼────────┼─────────┼─────────┤
│鞍钢欧洲有限公司  │  50万    │ 50万       │自有外汇投入   │
├──────────┼────────┼─────────┼─────────┤
│鞍钢集团韩国有限公司│  50万     │ 50万      │自有外汇投入   │
├──────────┼────────┼─────────┼─────────┤
│鞍钢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50万    │ 50万      │自有外汇投入   │
├──────────┼────────┼─────────┼─────────┤
│鞍钢集团日本株式会社│  50万    │ 50万       │自有外汇投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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