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分配给该企业的COD或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2、证明材料
(1)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2)下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局的考核结论。
3、考核规则
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者为合格。
(六)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及2000年12月31日前时段和2001年1月1日后时段的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区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空气质量功能分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废气监测项目
锅炉烟气监测项目:烟尘、SO2、NOx(燃煤锅炉及其他I时段锅炉不测)、烟气黑度。
采样方法及频次按照《锅炉烟尘测定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执行。连续一小时采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平均值。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臭气等浓度;监测采样布点、采样频次、测定方法依《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规定。废气排放监测每2小时采样一次,连续采样四次,取四次测定值中最大浓度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气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
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
取每项污染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中最大测定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任何一项污染物最大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标准限值,则该项污染物排放达标;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气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七)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考核指标
(1)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再鞣工艺产生的铬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危险废物的处置执行《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利用或处置必须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
《固体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自行处置的,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2)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进行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需上述(1)条要求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自行处置或利用的污泥的,其利用或处置设施必须根据
《固体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自行处置的,接受单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证明材料:
(1)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废物的,提供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文件。
(2)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应当提供接收该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联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