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竣工经验收监测排放达标,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证明材料
(1)工程(包括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3)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4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二)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或限制的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
1、考核指标
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
2、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生产运营统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生产能力的材料。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者,为合格。
(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考核指标
(1)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排污口达到国家或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
(3)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5)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2、证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结论。
3、考核规则
5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生皮加工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污水排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废水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
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生化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排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二类海域以及排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按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时间,执行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时段标准或1998年1月1日后建设时段标准。
(2)监测项目、频次与监测方法
监测项目:总铬、pH、硫化物、COD、BOD5、悬浮物、(吨原料)生产排水量。
废水监测布点、采样、测定方法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J91-2002》中相关规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采样4次,计算日均浓度。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监测达标评价方法
取每天4次监测结果计算日均浓度,任何指标日均浓度低于或等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则该项指标为达标;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月均值排水量超标,该企业废水排水量超标。
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水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五)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1、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