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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2006]390号)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为维持皮革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产业分工和上下游企业配套关系,经研究,现将生皮加工贸易政策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
  本通知所述生皮涉及进口商品编码见附件1。
  二、允许开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的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转至下游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生产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生皮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海关不予备案。
  四、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以2005年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为基础,不再批准新增企业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五、对生皮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备案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备案进口量,并逐单累计,不得突破2005年实际进口总量。海关按审批量备案,并进行验放。
  2005年企业实际进口总量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六、为控制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如企业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超过该合同备案量的10%(不含边角料、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
  七、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出口皮革制品的返销期限、或半成品革和成品革深加工结转转出期限为1年,如到期无法完成出口或结转的,原则上可申请办理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深加工结转转入企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出口或结转的,或转入企业到期无法完成出口的,企业除按现行规定申请退运、放弃情况外,一律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内销量超过该合同备案量10%的情况,按本通知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3)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九、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十、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反馈。
  附件1: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2: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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