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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出版社有:清华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和天津大学出版社(共18家)。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期刊或期刊社有: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习》、中山大学《家庭医生》、广西师范大学杂志社(共3家)。

  第一批保留事业体制试点的高校出版社: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第二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按照中央的部署,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立足高校出版单位发展的实际,选择具备改革条件的出版社和部分期刊列入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

  第三步全面推开。待时机成熟后,将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全面推开。

  五、建立适应高校出版单位转企实际的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高校是所属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高校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学校仍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

  高校出版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其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与监督。

  学校要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学校须将转制为企业的高校出版社与一般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区别对待,在工商登记时可保留原名称不变。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出版企业的资产授权经营关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高校出版单位的特点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出版单位仅是学校独资的情况下,学校不设股东会,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学校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出版单位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要保证出版单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出版物内容与导向的正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组织部门考核后,董事会聘任。

  六、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高校出版单位列为转制试点后,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鉴于高校出版单位的特殊情况,还需逐步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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