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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员无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九)保险车辆停业、停驶等其他间接损失;

  (十)保险车辆拖带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十一)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一)(二)(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四)投保车辆出厂时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新增加设备名称及价格。新增加设备应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采用同一方式确定。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人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在广场、停车场、住宅小区或非公路和非城市道路上发生单方责任事故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迅速通知保险人查勘。未保护现场或未通知保险人查勘,致使保险责任无法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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